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3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1月10日印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人表示,為統一和規范全國范圍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上述實施辦法,明確銷售備案的實施標準。同時,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更好的“互聯網+政務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還建立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市場經營主體可實現全程網上快捷辦理和自動核驗,公眾也可實時查詢備案數據,為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中事后監管奠定基礎。
《辦法》共十五條,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和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備案主體、備案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并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
《辦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現已上線運行,市場經營主體現在即可注冊、登錄,并填報相關信息。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以及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三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推進銷售備案的網上辦理及備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詢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
經營主體信息應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
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準代碼等。
地方法規規章對其他備案信息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地方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條經營主體首次申請備案,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發放備案主體編號(編碼規則見附件)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第八條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在實體經營場所或網絡銷售平臺標明備案主體編號或所對應的二維碼。
第九條經營主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辦理變更手續。
增加所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數量的,應當在新增設備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終止銷售部分型號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應當及時通過信息平臺辦理備案注銷:
(一)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
(二)營業有效期屆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備信息等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十二條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辦理銷售備案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提供虛假備案材料行為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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